「貨物稅條例刪除第九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翁重鈞
翁重鈞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詹凱臣
詹凱臣
盧秀燕
盧秀燕
呂學樟
呂學樟
林明溱
林明溱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正二
林正二
廖正井
廖正井
紀國棟
紀國棟
徐耀昌
徐耀昌
徐少萍
徐少萍
江惠貞
江惠貞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瓊瓔
楊瓊瓔
鄭汝芬
鄭汝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刪除第九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刪除) 第九條 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免稅。
一、本條刪除。 二、查92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決議,將修正貨物稅條例,取消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及電器類之貨物稅,列為中期財政改革措施。 三、據財稅統計資料庫資料顯示,自88年至99年,平板玻璃貨物稅之年實徵淨額平均為三億六千萬,占整體貨物稅年實徵淨額僅0.24%;另所得稅法、所得稅額基本條例業經修正通過,初估每年可增加60至100億元稅收,應足以補充廢止平板玻璃貨物稅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