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吳育仁
吳育仁
謝國樑
謝國樑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翁重鈞
翁重鈞
呂玉玲
呂玉玲
賴士葆
賴士葆
陳學聖
陳學聖
羅明才
羅明才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雪生
陳雪生
詹凱臣
詹凱臣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紀國棟
紀國棟
楊應雄
楊應雄
林正二
林正二
廖正井
廖正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之一 對於年終獎金,雇主亦須負擔年終獎金總額百分之六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 勞工得在年終獎金支領總額範圍內為上限,自由決定提撥之數額。 提撥之數額,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中全數扣除。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勞工提繳年終獎金者,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本法對於勞工退休金提撥率僅規定以勞工每月薪資來計算,並未規範到年終獎金部分,考量年終獎金發放時間與目的,為了讓勞工退休後仍可享有退休金制度,加強勞工退休生活保障,特增訂此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