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5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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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二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二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委員蘇清泉等25人提案: 原條文將無障礙運輸服務之規範交由各級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交通部並於九十七年四月七日發布「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但對於博愛座之比例、提醒禮讓座位警語之播放頻率都未訂定相關規範。 由於需要博愛座之弱勢族群日漸增加,且佔用博愛座之爭議時有所聞,現行法條對大眾運輸業者與佔用人都無拘束力。因此將相關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以彰顯其重要性,並對大眾運輸業者賦予義務。 審查會: 第五十三條,照委員蘇清泉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第二項為:「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外,其餘均維持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