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邱志偉
邱志偉
林淑芬
林淑芬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楊曜
楊曜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吳宜臻
吳宜臻
田秋堇
田秋堇
許忠信
許忠信
陳唐山
陳唐山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黃文玲
黃文玲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和應適用本法以協助預防再犯之性相關犯罪。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係為讓性侵害之犯罪,擁有完整之事前預防與事後治療。惟其主要規範對象為第二條所列示,主要為妨害性自主性之性犯罪,而忽略未妨害性自主但是需要完善治療之犯罪。 二、故希冀能把其他性犯罪如「露陰癖」納入,讓所有性犯罪都能夠有完善之治療,以收得我國對於性犯罪之預防與治療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