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刪除第九十八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葉宜津
葉宜津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昆澤
李昆澤
田秋堇
田秋堇
姚文智
姚文智
何欣純
何欣純
吳宜臻
吳宜臻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其邁
陳其邁
黃文玲
黃文玲
陳唐山
陳唐山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歐珀
陳歐珀
蔡煌瑯
蔡煌瑯
邱議瑩
邱議瑩
趙天麟
趙天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建築法刪除第九十八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八條 (刪除) 第九十八條 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本條文刪除。 二、第九十八條條文規定特種建築,以專案審查作為無法符合建築法規定卻有必要興建之相關工程,乃係為因應社會多樣性、獨特性,而作建築法之例外處置。 三、惟,近年來特種建築物爭議不斷,造成中央與地方權力分立之衝突,並激起建築公共安全檢驗之疑慮,因而有檢討之必要。 四、基於地方政府對大型建物推動已累積相當經驗,有能力負擔特種建築物之審查事務,且特種建築物之檢驗,攸關地方公共安全性,因而有必要將特種建築物回歸建築法之適用。是以,為免特種建築物規避地方嚴格監督,爰將第九十八條規定予以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