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邱志偉
邱志偉
林淑芬
林淑芬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李俊俋
李俊俋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節如
陳節如
許忠信
許忠信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偉哲
黃偉哲
陳唐山
陳唐山
黃文玲
黃文玲
田秋堇
田秋堇
李昆澤
李昆澤
楊曜
楊曜
蕭美琴
蕭美琴
陳其邁
陳其邁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但如果被害人欲返國,安置期間不得逾越偵察的訊問期間。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其原籍國(地)。惟若被害人欲留在臺灣工作,亦應儘速安排相關事項,並協助就業。 第四十四條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其原籍國(地)。
一、人口販運被害人常常會有想要返國回家,而在刑事證據上已有解套之方式,惟通常司法機關基於交互詰問等司法正義之需要,皆以強制處分之方式,將被害人安置在國內。惟將導致被害人為求儘速返鄉,便常造偽證,讓法院難以取得被告被加害的證據。基於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得將偵察的訊問內容為具有證據力的證詞,即可送返被害人回國。故如被害人急欲返國,應於訊問之後便遣返其回國,避免為求儘速回國而作偽證之可能。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被害人在案件結束之後,應儘速遣返回國。惟亦有被害人想要繼續留在臺灣工作,卻因為此條規定被遣返回國。既此,應給被害人自由選擇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