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許添財
許添財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田秋堇
田秋堇
許忠信
許忠信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劉櫂豪
劉櫂豪
林淑芬
林淑芬
何欣純
何欣純
吳宜臻
吳宜臻
陳唐山
陳唐山
黃文玲
黃文玲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陳其邁
陳其邁
楊曜
楊曜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 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但因身體提早老化,得基於醫師認定不適合繼續工作者,得減低至五十歲。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第四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 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身心障礙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保障。」為落實上述條文意旨,「勞工保險條例」與「公務員退休法」皆應配合修正。將自願退休年齡降至五十歲。 二、以民國一百年勞委會所提供的資料證實,身心障礙者的平均退休年齡為五十二點八歲,是故把自願退休年齡往下降自屬有理。但是因為身心障礙的種類繁多,但是事實上是否達到應以退休的身體狀況以及條件,尚應交由醫師判定。是故在保障身心殘障人士與公務員體系制度的狀況之下,應予兩相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