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添財
許添財
邱志偉
邱志偉
許忠信
許忠信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林佳龍
林佳龍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應元
李應元
林岱樺
林岱樺
魏明谷
魏明谷
薛凌
薛凌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偉哲
黃偉哲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節如
陳節如
高志鵬
高志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應依固定比率課徵,其計算與公布由財政部統一行之。 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一、修正本條文。 二、鑒於現行菸稅課徵皆以固定數量或重量課徵固定金額稅額,惟依現行條文換算單包菸零售價課稅菸稅為11.8元,若採齊頭式課徵調漲稅額,對於不同菸價的單位成本計算並不公平,有違租稅公平原則。 三、依目前香菸零售價每包介於50元至100元之間,價差高達兩倍。假設菸稅全面調漲30元,亦即調漲後菸價介於80元至130元之間,漲價幅度介於30%至60%之間,對於不同香菸品牌的吸菸族群消費負擔度明顯不同。質言之,低價菸消費族群承擔較高比加稅百分比,有違租稅負擔的公平性原則,且加重低消費能力、弱勢者之稅負比例,因此擬更改為從價固定比率課徵稅額。 四、固定稅率課徵主要優點:(一)避免低價菸品消費族群承擔較高比率漲價幅度,符合租稅公平原則;(二)有效降低對價格需求彈性較高的年輕族群與低收入者轉向購入走私菸、假菸、山寨菸之機率,維護低價菸品消費者之健康,及降低菸品走私偽造俾確保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