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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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應依固定比率課徵,其計算與公布由衛生署與財政部研議後統一行之。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 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
一、修正本條文第一項。
二、鑒於現行菸捐課徵皆以固定數量或重量課徵固定金額稅額,惟依現行條文換算單包菸零售價課菸捐為20元,若採齊頭式課徵調漲附加捐金額,對於不同菸價的單位成本計算並不公平,有違公平原則。
三、依目前香菸零售價每包介於50元至100元之間,價差高達兩倍。假設菸捐全面調漲30元,亦即調漲後菸價介於80元至130元之間,漲價幅度介於30%至60%之間,對於不同香菸品牌的吸菸族群消費負擔度明顯不公。質言之,低價菸消費族群承擔較高附加捐百分比,有違負擔的公平性原則,且加重低消費能力、弱勢者之負擔比例,因此擬更改為從價固定比率課徵。
四、固定稅率課徵主要優點:(一)避免低價菸品消費族群承擔較高比率漲價幅度,符合公平原則;(二)有效降低對價格需求彈性較高的年輕族群與低收入者轉向購用走私菸、假菸、山寨菸之機率,維護低價菸品消費者之健康,及降低菸品走私偽造俾確保調漲菸捐應有收入之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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