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少萍
徐少萍
楊應雄
楊應雄
楊瓊瓔
楊瓊瓔
呂學樟
呂學樟
連署人
李鴻鈞
李鴻鈞
林鴻池
林鴻池
王進士
王進士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玉欣
楊玉欣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蔡錦隆
蔡錦隆
呂玉玲
呂玉玲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盧秀燕
盧秀燕
王育敏
王育敏
陳超明
陳超明
王惠美
王惠美
林郁方
林郁方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之二 職業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十五條之二 職業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一、學生與學校之間,無論其就讀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均具法律關係,學校教職員如違法,應負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責任;學校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失當,亦負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責任。 二、因此,學生在校之安全維護,除必須參加「學生團體保險」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且需為轄區內之幼稚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確保學生及參與學校活動相關社區人士之安全。 三、本條第三項雖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必要,卻未明定相關投保範圍、對象與金額,致滋生適用時之爭議。爰於第三項末增列相關文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