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李鴻鈞
李鴻鈞
黃昭順
黃昭順
蘇清泉
蘇清泉
陳學聖
陳學聖
孔文吉
孔文吉
林明溱
林明溱
羅淑蕾
羅淑蕾
鄭汝芬
鄭汝芬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蔣乃辛
蔣乃辛
林正二
林正二
廖正井
廖正井
陳怡潔
陳怡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本法施行前已申請之建教合作案,除適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依原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法施行前已核准之建教合作案,除適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依原規定辦理。
一、鑒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開始實施後,因此法門檻過高,造成許多上市櫃企業無法招建教生,上千名高職建教生權益受損,下學期將無處可去,建議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中「已核准之建教合作案」名稱為「已申請之建教合作案」,減緩此法之衝擊,保障現建教生權益。 二、此法雖是立意良善,基於保護建教生,但條件過苛,導致適得其反,應有其彈性。為保障現建教生就學權益,爰此提案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做部分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