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十三條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四)再受聘於受政府補助學費或其他經費之學校法人,而該法人每年接受補助金額達兩千萬以上,或達該年歲入決算百分之十五以上,且受聘之平均每月報酬,高於其在職同薪級人員月薪之二分之一以上者。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一百年四月一日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且再任職務之固定性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二、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 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月退休金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金。 年滿六十五歲,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職務。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 第二十三條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一百年四月一日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且再任職務之固定性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二、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 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月退休金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金。 年滿六十五歲,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一、雙薪教授問題乃環環相扣的高教亂象之一,該亂象在於私立學校接受國家的大量獎補助,而雙薪教授已獲得國家保證之退休權益,卻又在私校領取由國家繼續負擔的第二份薪資,此種狀況不但違背退休制度設計的理念,且因重複獲取國家早已困窘之財政預算,而使資源分配嚴重失衡。
二、目前有2,548位在私立大學佔據職位的軍公教退休轉任者,同時領月退及現職薪水者,包含軍人982人、公務人員298人、教育人員1,268人。相當程度上排擠甫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青年學者的工作機會,這些具有學術創造力的青年學者,除了長期失業外,有的甚至成為「派遣化」的專案或兼任教師。而青年學者在研究階段所接受的訓練,通常是該學科領域最先進的知識和技術,也代表各學科的新典範,而此排擠效應不僅浪費高等教育人才之培養,也空耗國家總體科研動能。
三、為避免已領取退休金之公務員繼續任職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國營事業,成為「雙薪肥貓」,國家資源恐淪為政治酬庸,爰刪除「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與「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