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葉宜津
葉宜津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田秋堇
田秋堇
李昆澤
李昆澤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蔡其昌
蔡其昌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應元
李應元
陳節如
陳節如
管碧玲
管碧玲
吳宜臻
吳宜臻
潘孟安
潘孟安
魏明谷
魏明谷
林佳龍
林佳龍
陳唐山
陳唐山
蕭美琴
蕭美琴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且主要原料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不得以功能形式命名。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不少食品業者透過包裝設計、產品命名或標示排列等方式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知的權益受損。爰增列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標示事項含「內容物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主要原料所佔百分比」、「淨重、容量或數量」、「製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二、為免民眾及稽查人員成分判讀上之困擾,增訂食品添加物名稱,不得以功能形式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