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黃偉哲
黃偉哲
陳其邁
陳其邁
趙天麟
趙天麟
陳節如
陳節如
林岱樺
林岱樺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應元
李應元
鄭麗君
鄭麗君
吳秉叡
吳秉叡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田秋堇
田秋堇
尤美女
尤美女
魏明谷
魏明谷
陳唐山
陳唐山
蕭美琴
蕭美琴
劉建國
劉建國
吳宜臻
吳宜臻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 一、交通建設。 二、共同管道。 三、環境污染防治建設。 四、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建設。 五、水利建設。 六、衛生醫療建設。 七、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八、文教建設。 九、電業建設。 十、運動建設。 十一、新市鎮開發。 十二、工業、商業及科技建設。 十三、農業建設。 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財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四、衛生醫療設施。 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六、文教設施。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九、運動設施。 十、公園綠地設施。 十一、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十二、新市鎮開發。 十三、農業設施。 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財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依據過去實施促參項目的成果,將從未施行過的公用電氣設施刪除。 二、觀光遊憩建設屬於經濟利益開發,可回歸市場機制,讓民間自行評估是否投入,無須政府獎勵優惠。針對現有公有之觀光遊憩建設,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七條辦理營運管理,由政府肩負公有觀光遊憩建設盈虧責任,爰刪除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