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劉建國
劉建國
楊曜
楊曜
管碧玲
管碧玲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蔡其昌
蔡其昌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陳唐山
陳唐山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節如
陳節如
吳宜臻
吳宜臻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應元
李應元
蔡煌瑯
蔡煌瑯
姚文智
姚文智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段宜康
段宜康
林淑芬
林淑芬
趙天麟
趙天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依大眾運輸發展或重大建設需要,規劃設置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 前項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 主管機關對於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之土地及建築物,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調整其使用項目或使用強度。 大眾運輸事業之固定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應全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依大眾運輸發展或重大建設需要,規劃設置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 前項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 主管機關對於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之土地及建築物,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調整其使用項目或使用強度。
一、新增本條第四項。 二、增訂大眾運輸事業之固定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應全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規範,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相關設備與設施之設置與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