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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鐵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楊曜
管碧玲
何欣純
許智傑
劉建國
蔡其昌
連署人
黃偉哲
李俊俋
陳節如
吳宜臻
李應元
蕭美琴
李昆澤
許添財
葉宜津
陳唐山
蔡煌瑯
邱志偉
林淑芬
趙天麟
姚文智
段宜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鐵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技術規範,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方式。
第十九條 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一、新增本條第二項。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行之權益,促進我國鐵路運輸之服務水準,爰增訂本條第二項,將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納入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