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林佳龍
林佳龍
陳歐珀
陳歐珀
楊曜
楊曜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唐山
陳唐山
劉櫂豪
劉櫂豪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其邁
陳其邁
蘇震清
蘇震清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應元
李應元
段宜康
段宜康
尤美女
尤美女
許添財
許添財
鄭麗君
鄭麗君
蔡其昌
蔡其昌
田秋堇
田秋堇
魏明谷
魏明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左列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且一定比例之車輛及站、場設備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八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左列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一、增訂本條第一項第四款文字。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並促進我國整體交通系統無障礙設施之設置,爰於本條主管機關審查經營汽車運輸業申請要件內容中增列車輛及站、場設備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以提升公路運輸服務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