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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航業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林佳龍
陳歐珀
楊曜
李昆澤
劉櫂豪
連署人
李俊俋
蕭美琴
趙天麟
許添財
田秋堇
姚文智
鄭麗君
李應元
陳節如
蔡其昌
尤美女
陳唐山
蘇震清
陳其邁
段宜康
魏明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航業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船舶運送業建造船舶,應就資金籌措、船舶規範、營運計畫等事項,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前項船舶規範,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方式。
第十一條 船舶運送業建造船舶,應就資金籌措、船舶規範、營運計畫等事項,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新增本條第二項。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我國航業運輸之服務水準,爰增訂本條第二項內容,將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納入船舶運送業建造船舶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