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林佳龍
林佳龍
許智傑
許智傑
黃偉哲
黃偉哲
姚文智
姚文智
邱議瑩
邱議瑩
高志鵬
高志鵬
許忠信
許忠信
李應元
李應元
段宜康
段宜康
蕭美琴
蕭美琴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麗君
鄭麗君
吳秉叡
吳秉叡
李俊俋
李俊俋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發現有不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情事,應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訂定之標準調整其完稅價格。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參照貨物出廠時之實際市場情形定之。 第十七條 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發現有不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情事,應予調整者,應敘明事實,檢附有關資料,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 前項貨物稅評價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評定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一、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使納稅人的損害減至最低,稅捐稽徵機關不宜先行主動行使調查權,應待納稅人申報後或逾期仍未申請報,始得進行調查,修正第一項。 二、由於貨物稅種類繁多,相關完稅價格訂定標準應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修正第一項。 三、由於國內外貨物市場行情不斷變動,故為使貨物稅能隨時反映物價而能機動調整,所訂標準應按政府發布之單項商品物價指數機動調整,並參酌第一項該標準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擬定之規定,修正第二項。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有關登記、照證及稽徵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有關登記、照證及稽徵有關事項,由財政部擬訂貨物稅稽徵規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由於稅法非比一般法律規定,其訂定是否周延,與納稅人有直接且立即之利害關係,為使行政行為能遵循公平、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稅捐稽徵機關能確實依法行政,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與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並防止行政機關為便宜行事而刻意規避立法監督,仍應維持現行規定,並參酌第十七條修正意見,建議應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後,報請行政院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