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碧涵
陳碧涵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應元
李應元
連署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陳唐山
陳唐山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鄭麗君
鄭麗君
陳節如
陳節如
楊曜
楊曜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昆澤
李昆澤
盧秀燕
盧秀燕
黃文玲
黃文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蘇震清
蘇震清
盧嘉辰
盧嘉辰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隨機抽查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之居家環境至少一次,並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前項抽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職務身分證明文件,各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不得拒絕。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拒絕抽查時,抽查員得會同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一、新增第四項、第五項。 二、目前社區保母系統對於這些專業保母雖有定期和不定期的訪視,但是定期訪視須預先告知保母,訪視員難以了解寶寶受托情境真實面貌;至於不定期的訪視則必須先有家長或他人舉發,訪視員依此才能在不事先告知的情況下去抽查訪視。多數的家長因保母難找,深恐舉發保母違規後,自己的寶寶遭遇到保母不良對待,多數不敢具名舉發,導致訪視員也難以執行抽查訪視。故應將抽查訪視放入本法中。
第二十六條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為之。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第一項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違規記點、收退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為之。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第一項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明年12月即將上路的保母登記制(因應第二十五、二十六、九十條於明年底施行),對於保母只有消極且低度的管理,對於常常小錯不斷的保母(例如衛生、清潔、安全、活動空間等等)沒有任何的處罰,故應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加入違規記點的制度,對記點超過一定比例之保母,廢止其登記,以建立完善退場機制。
第九十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抽查不合格者,及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輔導及違規記點結果列入應改善而逾期未改善之規定,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第九十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及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逾期未改善之規定,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因在第二十五加入第四項的抽查以及二十六條加入了違規記點的規定,故在此條也加上罰則的規定。
第九十條之一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於提供托育期間致受托育者重傷或死亡,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應廢止其登記。 前項經判決有罪確定並執行完畢後,未經主管機關審核並許可重新登記,不得再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
一、本條新增。 二、居家式托育服務者在提供托育期間致受託育者重傷或死亡,且因此受法院判決確定者,應不適合再繼續從事居家式托育的工作,故應廢止其登記。 三、前項經判決確定者,因為有些可能只是被判罰金、服勞役等,如果只是事隔一周就可以在自由的重新申請登記且繼續執業,恐會造成受託育者的危害,故經派決確定者,如要在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主管機關應加強審核其居家式托育的資格,才可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