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邱志偉
邱志偉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高志鵬
高志鵬
陳唐山
陳唐山
吳秉叡
吳秉叡
徐少萍
徐少萍
葉宜津
葉宜津
趙天麟
趙天麟
楊曜
楊曜
黃偉哲
黃偉哲
林淑芬
林淑芬
田秋堇
田秋堇
蔡煌瑯
蔡煌瑯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楊玉欣
楊玉欣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昆澤
李昆澤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稱食品藥物局)之製藥工廠為之;必要時,得由食品藥物局委託藥商製造之。 前項製藥工廠得以公司方式設置;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項受託藥商之資格、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第四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稱食品藥物局)之製藥工廠為之。 前項製藥工廠得以公司方式設置;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一、根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條之規定,第一級與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製藥工廠為之。惟因應各式的藥品需求,則於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工廠。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相關的辦法至關重大,故增訂第三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後,轉報行政院核定,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