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玉欣
楊玉欣
陳碧涵
陳碧涵
鄭汝芬
鄭汝芬
葉宜津
葉宜津
蔣乃辛
蔣乃辛
紀國棟
紀國棟
王廷升
王廷升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王育敏
王育敏
鄭麗君
鄭麗君
吳育仁
吳育仁
黃志雄
黃志雄
羅淑蕾
羅淑蕾
陳根德
陳根德
楊麗環
楊麗環
賴士葆
賴士葆
盧嘉辰
盧嘉辰
姚文智
姚文智
江惠貞
江惠貞
呂玉玲
呂玉玲
陳鎮湘
陳鎮湘
馬文君
馬文君
林郁方
林郁方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明溱
林明溱
潘維剛
潘維剛
呂學樟
呂學樟
盧秀燕
盧秀燕
詹凱臣
詹凱臣
蔡正元
蔡正元
蘇清泉
蘇清泉
林正二
林正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第六十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一、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所稱「依法」,係指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宣示,本法目的在於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且同法第二十條授權訂立之子法即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以下規定,「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可逕行依法申請補助。由此可知,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漏未規範「中低收入」將產生法律漏洞。為避免適用造成疑義,應在立法技術層次予以填補為是。 二、綜上,爰就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增訂「中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