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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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罰鍰規定,不再適用。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 | 第五十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罰鍰規定,不再適用。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 |
一、有鑑於過去關廠工人連線、太子汽車案、華隆案或是榮電案等勞資糾紛,都是由於勞工退休金舊制未能落實,包括廠商未依法開戶與提撥,以及政府未能有效落實監督廠商。一旦廠商惡意積欠,未依法開專戶及提撥,使得許多勞工無法獲得退休養老應有的保障。然而至今我國法令對於領取舊制退休金的勞工無充分保障,許多廠商仍未依法提撥退休金,法令上有必要儘速修補勞工退休金舊制漏洞。
二、經查,目前舊制勞工退休金「完全未提撥」及「依法開戶但未按月提撥」的雇主有6785家,影響勞工人數超過20萬人,勞工主管機關應儘速解決勞工領不到舊制退休金的問題,避免類似華隆、榮電案等勞資糾紛與抗爭不斷重演,因此提高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之罰鍰金額,由新台幣二萬至十萬,提高至五萬至三十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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