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鴻鈞
李鴻鈞
王育敏
王育敏
楊玉欣
楊玉欣
王惠美
王惠美
葉宜津
葉宜津
楊麗環
楊麗環
王廷升
王廷升
陳學聖
陳學聖
黃昭順
黃昭順
陳亭妃
陳亭妃
姚文智
姚文智
丁守中
丁守中
羅淑蕾
羅淑蕾
邱文彥
邱文彥
楊瓊瓔
楊瓊瓔
林明溱
林明溱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管碧玲
管碧玲
劉櫂豪
劉櫂豪
陳雪生
陳雪生
陳鎮湘
陳鎮湘
蔡正元
蔡正元
林鴻池
林鴻池
林正二
林正二
盧嘉辰
盧嘉辰
李桐豪
李桐豪
紀國棟
紀國棟
江惠貞
江惠貞
陳碧涵
陳碧涵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明才
羅明才
吳育昇
吳育昇
潘維剛
潘維剛
呂學樟
呂學樟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與醫護人員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一、本條修正。 二、由於急診室暴力頻傳,醫護人員之人身安全受損將影響病患就診品質,爰此,增訂納入醫護人員人身安全保障。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並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本條修正。 二、近來有媒體報導病患家屬於急診室中對於急診醫護人員暴力相向,此舉不但危害醫護人員生命安全,更可能耽誤其他急診病患就醫急救的黃金時刻。蓋急診室之病患大多為立即性、急迫性的急性醫療病患,倘若因此暴力事件延誤醫治時間,將使其生命的危急性陷入更高的風險之中。 三、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針對全國急診醫護人員所進行的問卷調查發現,醫師部分89%表示曾受威脅、99%曾見聞威脅、37%曾實際受到暴力攻擊、92%曾見聞暴力攻擊;護士有73%表示曾受威脅、36%曾受暴力攻擊、93%曾見聞威脅、82%曾見聞暴力攻擊。從上述數字可知台灣急診室之安全,亟需有立即性法令配套修正以保障。 四、為求保障醫療人員安全暨遏止急診室暴力事件頻傳之歪風,特修正提高罰鍰,並要求醫療機構於暴力事件發生時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