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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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與醫護人員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
一、本條修正。
二、由於急診室暴力頻傳,醫護人員之人身安全受損將影響病患就診品質,爰此,增訂納入醫護人員人身安全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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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並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一、本條修正。
二、近來有媒體報導病患家屬於急診室中對於急診醫護人員暴力相向,此舉不但危害醫護人員生命安全,更可能耽誤其他急診病患就醫急救的黃金時刻。蓋急診室之病患大多為立即性、急迫性的急性醫療病患,倘若因此暴力事件延誤醫治時間,將使其生命的危急性陷入更高的風險之中。
三、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針對全國急診醫護人員所進行的問卷調查發現,醫師部分89%表示曾受威脅、99%曾見聞威脅、37%曾實際受到暴力攻擊、92%曾見聞暴力攻擊;護士有73%表示曾受威脅、36%曾受暴力攻擊、93%曾見聞威脅、82%曾見聞暴力攻擊。從上述數字可知台灣急診室之安全,亟需有立即性法令配套修正以保障。
四、為求保障醫療人員安全暨遏止急診室暴力事件頻傳之歪風,特修正提高罰鍰,並要求醫療機構於暴力事件發生時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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