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葉宜津
葉宜津
邱志偉
邱志偉
田秋堇
田秋堇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高志鵬
高志鵬
江惠貞
江惠貞
徐少萍
徐少萍
趙天麟
趙天麟
楊曜
楊曜
吳宜臻
吳宜臻
林淑芬
林淑芬
黃偉哲
黃偉哲
鄭麗君
鄭麗君
李俊俋
李俊俋
楊玉欣
楊玉欣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歐珀
陳歐珀
蔡煌瑯
蔡煌瑯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 妨害醫事人員醫療進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醫療機構運作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雖然有第一百零一條之罰鍰,但顯難以收其成效,醫院暴力事件仍是頻傳。 三、通常醫院暴力事件受害者不僅是醫師,尚包括病人。是故,應一併涵蓋:如有傷害到病人就醫權利者,便應予以禁止。依此,僅是妨害醫療進行或機構之運作,皆以入刑以防治之。 四、爰此,將本條設為公共危險罪,希望能夠收其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