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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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 妨害醫事人員醫療進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醫療機構運作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雖然有第一百零一條之罰鍰,但顯難以收其成效,醫院暴力事件仍是頻傳。 三、通常醫院暴力事件受害者不僅是醫師,尚包括病人。是故,應一併涵蓋:如有傷害到病人就醫權利者,便應予以禁止。依此,僅是妨害醫療進行或機構之運作,皆以入刑以防治之。 四、爰此,將本條設為公共危險罪,希望能夠收其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