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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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與醫事人員之人身、職業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
一、根據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此條文主要的保障對象是病人的就醫安全,禁止「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二、該法規並未完整的保障醫事人員的工作權以及生存權,至此,醫師的權利無法盡攝。
三、故修正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求對於醫事人員有完整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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