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其昌
蔡其昌
潘孟安
潘孟安
何欣純
何欣純
管碧玲
管碧玲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唐山
陳唐山
葉宜津
葉宜津
林岱樺
林岱樺
楊曜
楊曜
劉櫂豪
劉櫂豪
吳宜臻
吳宜臻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明文
陳明文
許忠信
許忠信
盧秀燕
盧秀燕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皆為被保險人者,得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各自請領生育給付。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一、若夫妻雙方分列於不同職業別,可各自請領生育補助費,若同為農保被保險人卻只可請領一份,顯然有失公平,且近年來國內新生兒數屢創新低,僅在去年度創下十一年來的首度回升,且民眾生育第一胎的年齡逐年延後,政府應持續鼓勵民眾生育,才符合當前人口政策方向。 二、當今社會提倡兩性平等,除分娩以外之教養子女之責任與工作也普遍落在夫妻雙方身上,若因夫妻同為農保被保險人而只得領一份生育補助費,未能充分幫助減輕被保險人之生育負擔,社會保險之給付係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之損害填補為原則,而社會保險所保障之生育給付,其目的在本質上皆為減輕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因發生生育事故喪失所得,所為之金錢給付,綜上,應予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