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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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皆為被保險人者,得按其月投保金額各自請領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一、當今社會提倡兩性平等,除分娩以外之教養子女之責任與工作也普遍落在夫妻雙方身上,國保中排除男性請領生育補助費已有違現在家庭之型態,社會保險之給付係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之損害填補為原則,而社會保險所保障之生育給付,其目的在本質上皆為減輕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因發生生育事故喪失所得,所為之金錢給付,且反觀農保、軍公教之「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均未排除男性請領資格,綜上,該條文應予修正。
二、近年來國內新生兒數屢創新低,僅在去年度創下十一年來的首度回升,且民眾生育第一胎的年齡逐年延後,政府應持續鼓勵民眾生育,才符合當前人口政策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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