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其昌
蔡其昌
潘孟安
潘孟安
何欣純
何欣純
管碧玲
管碧玲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唐山
陳唐山
吳宜臻
吳宜臻
楊曜
楊曜
葉宜津
葉宜津
林岱樺
林岱樺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明文
陳明文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歐珀
陳歐珀
蔡煌瑯
蔡煌瑯
盧秀燕
盧秀燕
李鴻鈞
李鴻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皆為被保險人者,得按其月投保金額各自請領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一、當今社會提倡兩性平等,除分娩以外之教養子女之責任與工作也普遍落在夫妻雙方身上,國保中排除男性請領生育補助費已有違現在家庭之型態,社會保險之給付係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之損害填補為原則,而社會保險所保障之生育給付,其目的在本質上皆為減輕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因發生生育事故喪失所得,所為之金錢給付,且反觀農保、軍公教之「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均未排除男性請領資格,綜上,該條文應予修正。 二、近年來國內新生兒數屢創新低,僅在去年度創下十一年來的首度回升,且民眾生育第一胎的年齡逐年延後,政府應持續鼓勵民眾生育,才符合當前人口政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