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刪除第九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其邁
陳其邁
黃文玲
黃文玲
管碧玲
管碧玲
黃偉哲
黃偉哲
姚文智
姚文智
林岱樺
林岱樺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歐珀
陳歐珀
陳唐山
陳唐山
蔡煌瑯
蔡煌瑯
林淑芬
林淑芬
蔡其昌
蔡其昌
楊曜
楊曜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刪除第九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五條之三 (刪除) 第九十五條之三 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原立法理由為:「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其立法意旨應為此種事項攸關國家安全與利益,故得排除行政法之程序規定。復依據法務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法令字第○九一○○一九五八二號令,「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因具有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而直接以維護國家之生存、發展或免於威脅為目的,致不宜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規定,爰增訂本條,以資明確。」 三、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行政行為僅於特定行政機關或特定行政行為始得例外排除該法適用,而為確保其立法目的,該例外應做嚴格限縮解釋,不宜貿然以其他法律蓋括排除該法適用。 四、惟,「有關大陸事務」龐雜,並非全然涉及國家安全之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故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全面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顯有違憲法比例原則之虞。 五、近年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來往日益深化,為確保人民對行政之信賴,避免行政部門利用行政規則偷渡,規避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依法行政之精神,故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