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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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條之三 (刪除) | 第九十五條之三 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原立法理由為:「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其立法意旨應為此種事項攸關國家安全與利益,故得排除行政法之程序規定。復依據法務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法令字第○九一○○一九五八二號令,「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因具有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而直接以維護國家之生存、發展或免於威脅為目的,致不宜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規定,爰增訂本條,以資明確。」
三、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行政行為僅於特定行政機關或特定行政行為始得例外排除該法適用,而為確保其立法目的,該例外應做嚴格限縮解釋,不宜貿然以其他法律蓋括排除該法適用。
四、惟,「有關大陸事務」龐雜,並非全然涉及國家安全之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故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全面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顯有違憲法比例原則之虞。
五、近年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來往日益深化,為確保人民對行政之信賴,避免行政部門利用行政規則偷渡,規避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依法行政之精神,故刪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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