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偉哲
黃偉哲
劉建國
劉建國
許忠信
許忠信
林佳龍
林佳龍
陳唐山
陳唐山
高志鵬
高志鵬
李昆澤
李昆澤
李俊俋
李俊俋
吳宜臻
吳宜臻
許添財
許添財
尤美女
尤美女
許智傑
許智傑
陳其邁
陳其邁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四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一、國內多起重大案件皆因追訴時效已過,造成犯罪不受到法律制裁,明顯有違公平正義。 二、追訴期限規定之目的在於防止國家公權怠於追訴犯罪,並避免因時間久遠致使證據流失,形成訴訟障礙因而難以進行司法審判。現代鑑識科技以日益發達,相關犯罪證據即使時間久遠,亦有蒐集採證之可能。因舉證困難造成之訴訟障礙已因科技進步減少,故追訴時效之規定應予以修正。 三、過去刑法追訴期限之規定亦有考慮當時人民壽命時間之長短,隨著現代醫療科技進步,人民壽命亦隨之延長,追訴時效之規定有調整之必要。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屬於犯較輕微之罪,為有效運用司法資源,故不延長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