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王惠美
王惠美
林明溱
林明溱
徐欣瑩
徐欣瑩
陳淑慧
陳淑慧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陳根德
陳根德
呂玉玲
呂玉玲
邱文彥
邱文彥
林正二
林正二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郁方
林郁方
劉建國
劉建國
陳鎮湘
陳鎮湘
呂學樟
呂學樟
羅明才
羅明才
吳育仁
吳育仁
鄭汝芬
鄭汝芬
詹凱臣
詹凱臣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標示主成分之含量比例。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在現今我國市面上食品型態如此多樣化下,食品標示已成為國人選購食品的重要指標之一。食品標示所提供之資訊,乃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產品安全的重要方法。 二、在買賣雙方的關係中,消費者乃係屬於弱勢之一方,企業經營者有誠信之義務,以平衡買賣雙方地位之落差,此乃誠實信用原則之落實。 三、修正條文將主成分之含量比例,強制納入販售之食品標示中,使消費者於選購時能獲得更充分之資訊,避免業者添加其他食品添加物充數,以保障消費者權以及產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