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文玲
黃文玲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何欣純
何欣純
許忠信
許忠信
魏明谷
魏明谷
吳宜臻
吳宜臻
林世嘉
林世嘉
蔡煌瑯
蔡煌瑯
陳其邁
陳其邁
高志鵬
高志鵬
姚文智
姚文智
薛凌
薛凌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邱志偉
邱志偉
尤美女
尤美女
林岱樺
林岱樺
李俊俋
李俊俋
管碧玲
管碧玲
許智傑
許智傑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刪除) 第四十四條 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菸酒或菸酒業者,除對檢舉人姓名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對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查緝私菸、私酒案件,財政部國庫署即提供檢舉人獎金的作法,早已引起民眾非議及社會各界的批評。可能衍生不肖關務人員,運用查緝權限所知之違反情事,而秘密交由第三人舉發以領取高額獎金,此實難使人信服檢舉查緝獎金制度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