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文玲
黃文玲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陳歐珀
陳歐珀
林世嘉
林世嘉
何欣純
何欣純
許忠信
許忠信
邱志偉
邱志偉
吳宜臻
吳宜臻
高志鵬
高志鵬
陳節如
陳節如
魏明谷
魏明谷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應元
李應元
薛凌
薛凌
蔡煌瑯
蔡煌瑯
尤美女
尤美女
林岱樺
林岱樺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藥管理法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刪除) 第四十三條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主管機關除對檢舉人、協助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保密外,並應給予獎勵;其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亦為份內之事,現因查緝違反「農藥管理法」規定之農藥生產業者或販賣業者,農委會即對檢舉人給予獎金的作法,早已引起民眾非議及社會各界的批評。可能衍生不肖公務人員,運用查緝權限所知之違反情事,而秘密交由第三人舉發以領取高額獎金,此實難使人信服檢舉查緝獎金制度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