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文玲
黃文玲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邱志偉
邱志偉
林世嘉
林世嘉
許忠信
許忠信
魏明谷
魏明谷
高志鵬
高志鵬
薛凌
薛凌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其邁
陳其邁
吳宜臻
吳宜臻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尤美女
尤美女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智傑
許智傑
管碧玲
管碧玲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石油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下列各款職務時,因人員、設備不足、有遭遇抗拒之虞、危及公共安全之虞或其他有正當理由者,得請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協助辦理。 一、取締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石油蒸餾、精煉或摻配石油。 二、取締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供應石油製品予未依本法設置加油、加氣站而經營加油、加氣業務,或未依本法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或未依法登記而經營液化石油氣經銷、分裝或零售業務。 三、調查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銷售溶劑油、潤滑油或其他具有揮發性碳氫化合物,供車輛或動力機械作為燃料使用。 四、取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 五、取締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 六、取締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專案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七、查核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輸入或銷售溶劑油或潤滑油之貨品流向。 八、取締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 第五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下列各款職務時,因人員、設備不足、有遭遇抗拒之虞、危及公共安全之虞或其他有正當理由者,得請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協助辦理。 一、取締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石油蒸餾、精煉或摻配石油。 二、取締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供應石油製品予未依本法設置加油、加氣站而經營加油、加氣業務,或未依本法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或未依法登記而經營液化石油氣經銷、分裝或零售業務。 三、調查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銷售溶劑油、潤滑油或其他具有揮發性碳氫化合物,供車輛或動力機械作為燃料使用。 四、取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 五、取締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 六、取締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專案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七、查核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輸入或銷售溶劑油或潤滑油之貨品流向。 八、取締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 前項違法事件之檢舉人及查緝人員,得酌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查緝地下油行違法經營油品案件,經濟部能源局即提供檢舉人獎金的作法,早已引起民眾非議及社會各界的批評。可能衍生不肖公務人員,運用查緝權限所知之違反情事,而秘密交由第三人舉發以領取高額獎金,此實難使人信服檢舉查緝獎金制度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