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蔡其昌
蔡其昌
江惠貞
江惠貞
陳碧涵
陳碧涵
楊瓊瓔
楊瓊瓔
盧秀燕
盧秀燕
吳育昇
吳育昇
連署人
羅淑蕾
羅淑蕾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呂學樟
呂學樟
徐少萍
徐少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育仁
吳育仁
林明溱
林明溱
楊玉欣
楊玉欣
邱文彥
邱文彥
丁守中
丁守中
陳根德
陳根德
林佳龍
林佳龍
黃文玲
黃文玲
陳淑慧
陳淑慧
蘇清泉
蘇清泉
鄭汝芬
鄭汝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為確保103年12年國教實施後之教育財源穩定且不排擠其他階段之教育經費,爰修正本條文第二項內之規定各級政府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比,從原先二十二點五提升至二十三點五。即再增加教育經費約兩百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