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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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三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同期間國內五大銀行平均放款利率,其計算與公布由財政部統一行之。 | 第二百零三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一、我國民法第二百零三條關於法定利率五%的規定,自民國十八年制訂後歷經八十餘年卻未曾改變。這會導致在定存利率不滿一.五%的當下,所有的被害人「折現」後獲得的賠償縮水。
二、以車禍導致癱瘓的案例為例。在此類案件的損害賠償金額計算上,除了醫藥費與慰撫金以外,非常大的部分是關於勞動能力減損以及看護費用的支出。
三、假設在全殘的狀況下,勞動能力減損是指被害人原本可以預期在每個月領到的薪資,看護費用是指每個月支付給看護的酬勞。此兩類賠償有一個共通的特質,即在計算上有「折現」之必要。假設我十年內每年均須賠償一百萬元,但法院判決我現在必須一次把未來十年份的金額都賠給你,就可能使我喪失延期給付享有的利息收益。
四、以明年的一百萬元折現到今年為例,在現行法律五%的情形下,被害人今年拿到的錢是九十五萬二三八一元(一百萬除以一.○五),但如果被害人把這筆錢拿去郵局存一年期定存(最近利率為一.三七%),到了明年被害人實際上卻只有九十六萬五四二九元(九十五萬二三八一元乘以一.○一三七),上述費用仍未計算扣除所得稅與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
五、隨著折現的年數越多,被害人實際領到數額的差額也就越大,在物價飛漲快速的年代,對被害人更是雪上加霜。一人癱瘓,是全家人的痛苦,也是沉重的社會成本,如果不能獲得合理的賠償,對於被害人家庭傷害甚鉅。爰此,調降法定利率,使之符合社會現實。
六、行政機關向民眾追討逾期應付利息之債務,若未經約定,以現行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遠高於銀行業牌告放款利率,以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及彰化銀行五大銀行平均放款利率(2012年12月利率為2.88%),造成民眾須被政府以要求加計利息又以高於銀行借貸利率的超額法定利率計息進行雙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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