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增訂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貴敏
李貴敏
丁守中
丁守中
黃偉哲
黃偉哲
陳鎮湘
陳鎮湘
陳碧涵
陳碧涵
江啟臣
江啟臣
楊玉欣
楊玉欣
李慶華
李慶華
王惠美
王惠美
王廷升
王廷升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黃昭順
黃昭順
林德福
林德福
孫大千
孫大千
孔文吉
孔文吉
陳根德
陳根德
陳雪生
陳雪生
徐耀昌
徐耀昌
徐欣瑩
徐欣瑩
江惠貞
江惠貞
林明溱
林明溱
呂玉玲
呂玉玲
鄭汝芬
鄭汝芬
曾巨威
曾巨威
羅淑蕾
羅淑蕾
紀國棟
紀國棟
張慶忠
張慶忠
許忠信
許忠信
楊麗環
楊麗環
林國正
林國正
呂學樟
呂學樟
林佳龍
林佳龍
楊瓊瓔
楊瓊瓔
潘維剛
潘維剛
邱文彥
邱文彥
黃志雄
黃志雄
詹凱臣
詹凱臣
顏寬恒
顏寬恒
王育敏
王育敏
吳宜臻
吳宜臻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歐珀
陳歐珀
蔡正元
蔡正元
薛凌
薛凌
蘇清泉
蘇清泉
費鴻泰
費鴻泰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節如
陳節如
林郁方
林郁方
徐少萍
徐少萍
賴士葆
賴士葆
吳育昇
吳育昇
吳育仁
吳育仁
李桐豪
李桐豪
林滄敏
林滄敏
謝國樑
謝國樑
柯建銘
柯建銘
王進士
王進士
蔡錦隆
蔡錦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專利法增訂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九十七條之一 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認輸入或輸出之物侵害其專利權,且經法院裁定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暫停進出口相關之物者,海關應即配合辦理。 一、鑑於我國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皆訂有邊境保護措施以有效將侵權商品阻絕於境外,惟專利權之邊境保護措施僅見於財政部訂定行政規則位階之「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二點,且增添專利權人諸多限制以致其無法有效行使其權利。 二、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依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會員國得針對著作權與商標權外之智慧財產權建立智財邊境保護措施,且參酌美國關稅法第337條之精神及我國智財法規體制,爰於專利法中增訂本條。 三、由於專利權與著作權及商標權有別,海關不易逕以外觀判別侵權與否,故專利權人仍應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暫停進出口後,海關方依據司法裁定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