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邱文彥
邱文彥
江惠貞
江惠貞
楊玉欣
楊玉欣
王育敏
王育敏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少萍
徐少萍
呂玉玲
呂玉玲
紀國棟
紀國棟
孔文吉
孔文吉
陳鎮湘
陳鎮湘
盧嘉辰
盧嘉辰
鄭汝芬
鄭汝芬
詹凱臣
詹凱臣
呂學樟
呂學樟
林明溱
林明溱
吳育仁
吳育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勞委會調查顯示,近3年女性受僱者產假期間獲得全薪工資者僅約60%,明顯不該法及勞基法之規範。 二、為督促雇主遵守法令,落實性別工作權之平等,爰增列主管機關得視違法情節輕重,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勞委會歷年公布之「僱用管理性別平等工作調查」顯示,目前女性在職場上遭受性別歧視的問題,仍然相當嚴重,其中以工作分配受到不公平待遇最多。 二、為避免職場性別歧視,保護性別工作權,爰增列主管機關得視違法情節輕重,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修正第二項,配合本修正案第四條之修正,明訂其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