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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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發電容量,在五千瓩以上者,購置或擴充時,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作許可證,不及五千瓩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自用發電設備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變更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期間、審查項目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九十八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發電容量,在五佰瓩以上者,購置或擴充時,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作許可證,不及五佰瓩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自用發電設備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變更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期間、審查項目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台灣為全球太陽能電池第二大生產國,但現階段太陽能之累積建置量尚不及全台電力裝置總容量的0.5%,為大幅提升綠色能源在我國電力供應市場之比例,且能盡速提升在電力供應的佔比至已開發國家之比例(20%以上)。實有提高「電業法」中自有發電設備500瓩容量上限之必要。
二、「電業法」乃關係國力發展提高產業競爭力的電力基本法規,自民國54年大幅修法以來,至今五十餘年來,時空變換,部分數據未能與時修正,將鉗制產業發展不符國際潮流,未來勢必讓國內關鍵產業置外於全球市場而遭邊緣化。
三、「電業法」第九十八條於當年立法定以500瓩為自有發電設備容量上限,觀諸當年之全台電力總裝置量僅及今日電力裝置量1/35,且國外能源政策亦大幅寬鬆民間小功率發電業裝置量上限,以泰國為例,其小型發電業之上限甚至高達10,000瓩。在在顯示,「電業法」第98條500kW容量上限確實有上修至5,000瓩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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