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王育敏
王育敏
楊瓊瓔
楊瓊瓔
盧秀燕
盧秀燕
楊玉欣
楊玉欣
潘維剛
潘維剛
徐少萍
徐少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嘉辰
盧嘉辰
廖正井
廖正井
陳根德
陳根德
紀國棟
紀國棟
丁守中
丁守中
林正二
林正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八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發電容量,在五千瓩以上者,購置或擴充時,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作許可證,不及五千瓩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自用發電設備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變更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期間、審查項目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八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發電容量,在五佰瓩以上者,購置或擴充時,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作許可證,不及五佰瓩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自用發電設備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變更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期間、審查項目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台灣為全球太陽能電池第二大生產國,但現階段太陽能之累積建置量尚不及全台電力裝置總容量的0.5%,為大幅提升綠色能源在我國電力供應市場之比例,且能盡速提升在電力供應的佔比至已開發國家之比例(20%以上)。實有提高「電業法」中自有發電設備500瓩容量上限之必要。 二、「電業法」乃關係國力發展提高產業競爭力的電力基本法規,自民國54年大幅修法以來,至今五十餘年來,時空變換,部分數據未能與時修正,將鉗制產業發展不符國際潮流,未來勢必讓國內關鍵產業置外於全球市場而遭邊緣化。 三、「電業法」第九十八條於當年立法定以500瓩為自有發電設備容量上限,觀諸當年之全台電力總裝置量僅及今日電力裝置量1/35,且國外能源政策亦大幅寬鬆民間小功率發電業裝置量上限,以泰國為例,其小型發電業之上限甚至高達10,000瓩。在在顯示,「電業法」第98條500kW容量上限確實有上修至5,000瓩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