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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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二十六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債權人於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時,得同時提具財力證明,法院得據之審酌減少或免除擔保後,命為假扣押。 債權人無力負擔法院所命擔保時,得提具財力證明,向法院聲請減少或免除擔保。 | 第五百二十六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
一、新增第五項、第六項。
二、債權人於法院聲請假扣押時,法院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依現行實務,供擔保多為要求債務的三分之一。
三、法院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之目的及精神,是為避免不肖債權人濫權,或藉假扣押效力行其他對債務人不當之目的。
四、惟就實務所示,諸多債權人之遭受損失,幾已是其一生全部或幾乎大部,所遭傷害甚或已威脅家庭或個人生計,於此景況下又如何能擔負法院所命債權人供擔保項。
五、上項結果反肇致;債務人逍遙法外,毫無顧忌,花用依然,劣行賡續。而債權人反是鎮日為五斗米勞碌奔波,卻因支付不出法院所命擔保,致原應有財物追討無門,望債興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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