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徐欣瑩
徐欣瑩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楊瓊瓔
楊瓊瓔
盧秀燕
盧秀燕
王育敏
王育敏
邱文彥
邱文彥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徐少萍
徐少萍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呂學樟
呂學樟
廖正井
廖正井
黃文玲
黃文玲
陳根德
陳根德
紀國棟
紀國棟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百二十六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債權人於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時,得同時提具財力證明,法院得據之審酌減少或免除擔保後,命為假扣押。 債權人無力負擔法院所命擔保時,得提具財力證明,向法院聲請減少或免除擔保。 第五百二十六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一、新增第五項、第六項。 二、債權人於法院聲請假扣押時,法院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依現行實務,供擔保多為要求債務的三分之一。 三、法院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之目的及精神,是為避免不肖債權人濫權,或藉假扣押效力行其他對債務人不當之目的。 四、惟就實務所示,諸多債權人之遭受損失,幾已是其一生全部或幾乎大部,所遭傷害甚或已威脅家庭或個人生計,於此景況下又如何能擔負法院所命債權人供擔保項。 五、上項結果反肇致;債務人逍遙法外,毫無顧忌,花用依然,劣行賡續。而債權人反是鎮日為五斗米勞碌奔波,卻因支付不出法院所命擔保,致原應有財物追討無門,望債興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