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陳亭妃
陳亭妃
邱志偉
邱志偉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黃偉哲
黃偉哲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節如
陳節如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應元
李應元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明文
陳明文
何欣純
何欣純
林岱樺
林岱樺
鄭麗君
鄭麗君
管碧玲
管碧玲
李俊俋
李俊俋
林佳龍
林佳龍
許添財
許添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檢討投保薪資分級表中之最高月投保薪資;最高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前一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告之全年平均薪資。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新增第二項。 二、勞保最高月投保薪資,影響勞工退休生計甚鉅,明定應每三年檢討一次,同時為將最高月投保薪資調整制度化,並不得低於前一年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全年平均薪資做為調整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