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蔡其昌
蔡其昌
楊曜
楊曜
劉櫂豪
劉櫂豪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節如
陳節如
鄭麗君
鄭麗君
蕭美琴
蕭美琴
何欣純
何欣純
林岱樺
林岱樺
陳唐山
陳唐山
吳宜臻
吳宜臻
葉宜津
葉宜津
蔡煌瑯
蔡煌瑯
黃偉哲
黃偉哲
田秋堇
田秋堇
管碧玲
管碧玲
劉建國
劉建國
魏明谷
魏明谷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應元
李應元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現行對於免收機場服務對象適用以及委託民用航空業者代收該費用,涉及旅客權益之授權規定事項,卻僅在行政命令中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有必要增訂授權訂定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