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黃文玲
黃文玲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歐珀
陳歐珀
林佳龍
林佳龍
吳宜臻
吳宜臻
趙天麟
趙天麟
段宜康
段宜康
魏明谷
魏明谷
林岱樺
林岱樺
高志鵬
高志鵬
李俊俋
李俊俋
林淑芬
林淑芬
蔡其昌
蔡其昌
蕭美琴
蕭美琴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添財
許添財
楊曜
楊曜
陳唐山
陳唐山
劉櫂豪
劉櫂豪
李應元
李應元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於請求權之時效內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請求權之時效,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條請求權時效係以年限敘明,致使行政程序法公法請求權相關規定修正時,該條必須再經修改請求年限之修法程序方能與行政程序法一致,為避免修法時間落差致使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規範無法立即比照,故將該條請求權之時效規範由年限改為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待日後行政程序法公法請求權若有修正即可隨之適用,以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