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魏明谷
魏明谷
李俊俋
李俊俋
林佳龍
林佳龍
高志鵬
高志鵬
李應元
李應元
陳唐山
陳唐山
鄭麗君
鄭麗君
蘇震清
蘇震清
劉櫂豪
劉櫂豪
林岱樺
林岱樺
林淑芬
林淑芬
許添財
許添財
姚文智
姚文智
黃文玲
黃文玲
趙天麟
趙天麟
蕭美琴
蕭美琴
段宜康
段宜康
楊曜
楊曜
蔡其昌
蔡其昌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五條之三 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除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外,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第九十五條之三 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一、依本條例處理之兩岸事務因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導致兩岸政策作為淪為黑箱作業,不僅正當性不足,更有侵犯人民權益之虞。 二、行政程序法立法意旨在於促使行政行為遵守公開民主程序與依法行政原則。兩岸事務與台灣經濟發展、社會交流、人民往來息息相關,政府實有恪遵行政程序之必要。 三、考量中國武力犯台立場不變,部分兩岸事務仍觸及國安範疇,故將涉及家安全之兩岸事務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