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何欣純
何欣純
蔡其昌
蔡其昌
林淑芬
林淑芬
蘇震清
蘇震清
黃文玲
黃文玲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潘孟安
潘孟安
吳宜臻
吳宜臻
許忠信
許忠信
劉櫂豪
劉櫂豪
蕭美琴
蕭美琴
邱議瑩
邱議瑩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魏明谷
魏明谷
陳歐珀
陳歐珀
鄭麗君
鄭麗君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節如
陳節如
楊曜
楊曜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一、因應十二年國教施行,免學費政策勢必增加中央及地方政府教育預算之負擔,爰以提高教育經費占總預算數之分配比率,以為支應。 二、國內人才培育因為政策設計不當,衍生「學用落差」「產學失衡」及「高學歷高失業」等人才危機,亟需扭轉改善。 三、台灣整體競爭力日漸低落,人才留不住卻也進不來,國家正面臨人力資源「斷層」危機,需要更多教育經費挹注,提供改革機會。 四、爰此,修正提高本條第二項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總和提高0.5%至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