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歐珀
陳歐珀
許忠信
許忠信
黃文玲
黃文玲
蘇震清
蘇震清
魏明谷
魏明谷
連署人
潘孟安
潘孟安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蔡其昌
蔡其昌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節如
陳節如
葉宜津
葉宜津
蕭美琴
蕭美琴
何欣純
何欣純
劉櫂豪
劉櫂豪
李俊俋
李俊俋
邱議瑩
邱議瑩
劉建國
劉建國
林淑芬
林淑芬
楊曜
楊曜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三條、第四條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不發給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不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停職期間年資,不得計入退休年資。 依考績法第十八條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或免職時為止。 前項復職人員得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公務人員因公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 第二十一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 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
一、公務員違反公務人員懲戒法,依法予以停職者,已未執行公務,甚至沒有上班,當不能領有俸給。 二、經停職處分後復職人員,或因情節重大遭撤職、休職、免職者、辭職者都不能計入停職期間之年資,領取退休俸。 三、考量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公務人員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予免職,但設有申訴機制,於免職未確定前應予「停職」,此停職原因及結果尚未經行政程序確定,故仍保留發放「半俸」。倘申訴成功,予以復職後亦可補發未領之半數本俸。 四、公務人員因公務遭受不測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國家應給予家屬完全的照料,支領全薪;但非公務原因失蹤期間領取全數本俸顯有不公,爰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