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吳宜臻
吳宜臻
林岱樺
林岱樺
何欣純
何欣純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應元
李應元
陳唐山
陳唐山
林淑芬
林淑芬
管碧玲
管碧玲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明文
陳明文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段宜康
段宜康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但夫妻未辦理結算申報者,視為選定以所得較多之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核定後不得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第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既明訂夫妻選擇權,理應考量夫妻未於法定期限內行使選擇權之情況,現行法未有明文爰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