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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何欣純
連署人
楊曜
吳秉叡
管碧玲
鄭麗君
蔡其昌
林岱樺
葉宜津
蕭美琴
陳唐山
陳節如
黃文玲
黃偉哲
陳歐珀
姚文智
陳其邁
林淑芬
蔡煌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少年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能力而為前項裁定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二十八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少年因心神喪失而為前項裁定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二項針對少年法院裁定不付審理之理由,配合刑法第十九條之修正,將法律用語予以統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