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玉欣
楊玉欣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潘維剛
潘維剛
徐少萍
徐少萍
李貴敏
李貴敏
盧秀燕
盧秀燕
林明溱
林明溱
楊瓊瓔
楊瓊瓔
黃昭順
黃昭順
呂玉玲
呂玉玲
陳鎮湘
陳鎮湘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邱文彥
邱文彥
曾巨威
曾巨威
蔡錦隆
蔡錦隆
廖正井
廖正井
呂學樟
呂學樟
詹凱臣
詹凱臣
江啟臣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正二
林正二
羅明才
羅明才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 二、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 前項第一款書面同意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意願人以書面表示同意意願註記,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加註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該書面同意正本相同。但意願人得隨時自行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並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 經註記於健保卡之器官捐贈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 第一項第一款書面同意,應由醫療機構或衛生機關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 第六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 二、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 前項第一款書面同意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加註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該書面同意正本相同。但意願人得隨時自行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並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 經註記於健保卡之器官捐贈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 第一項第一款書面同意,應由醫療機構或衛生機關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
一、依據現行條文之規定,意願人無法自主表達是否同意將器官捐贈意願揭露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等於強制公開意願人之器官捐贈意願,有侵害個人隱私之虞。 二、為尊重意願人之意願,使意願人能完整表述個人器官捐贈意願,本修正草案增列規範,經意願人以書面表示同意意願註記,中央主管機關始得加註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