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淑慧
陳淑慧
楊玉欣
楊玉欣
徐欣瑩
徐欣瑩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蘇清泉
蘇清泉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蔡錦隆
蔡錦隆
徐少萍
徐少萍
鄭汝芬
鄭汝芬
孔文吉
孔文吉
廖正井
廖正井
呂學樟
呂學樟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呂玉玲
呂玉玲
詹凱臣
詹凱臣
盧秀燕
盧秀燕
林郁方
林郁方
林德福
林德福
蔡正元
蔡正元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正二
林正二
王惠美
王惠美
潘維剛
潘維剛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其主要原料應標明百分比。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現行第一項第二款前段之「重量、容量或數量」,獨立列為第三款,文字酌予修正,實質管理內涵不變。 二、現行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之內容,提升至母法規範。又因業者常以包裝面積有限或商業機密為由,未於包裝上詳實標示使用原料之比例,易誤導消費者,故要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其主要原料應標明百分比。 三、無論國產或進口產品,均應標示製造廠商,以落實製造廠商對產品之責任,爰於第五款增加標示內容須包括製造廠商之資訊,文字酌予修正。 四、原條文第一項第三、四、五、六款之款次,遞移為第四、五、六,七款。